盐城一自来水公司被罚近24万…
当事人对下列用户收取水费时超出政府定价,具体明细如下: 户名 地址 收取水量(m3) 实收金额(元/m3) 应收金额(元/m3) 多收价款(元) 阜宁县住建局 城南新区白天鹅公园 38068 3.4 3 15227.2 阜宁县人民政府花园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 25935 3.4 3 10374 阜宁县施庄卫生院 施庄卫生院食堂 959 3.4 3 383.6 卫生院食堂 施庄卫生院 8321 3.4 3 3328.4 阜宁县板湖卫生院(南、东) 板湖湖心街西南 34031 3.4 3 13612.4 阜宁大爱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路516# 167538 3.4 3 67015.2 阜宁县人民医院机关门诊 县政府西院7[color=rgb(87, 107, 149) !important][url=]#4792[/url]-5 1066 3.4 3 426.4 阜宁明光五官科医院 阜城西大街95# 35348 3.4 3 14139.2 城北医院 阜城大街 14775 3.4 3 5910 阜宁长城中医院门诊部 城河路77# 1170 3.4 3 468 施庄眼科医院 阜城镇施庄和平居委会 19004 3.4 3 7601.6 医院2、医院3、医院4 陈集镇陈集医院 44044 3.4 3 17617.6 阜宁县龙湖幼儿园 龙湖新城三期69[color=rgb(87, 107, 149) !important][url=]#楼高层南侧[/url] 1911 3.4 3 764.4 益林镇七彩阳光幼儿园 益林镇东兴村部南侧 3012 3.4 3 1204.8 当事人收取的上述用户水费多收金额合计是158072.8元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三十九条:“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、紧急措施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可以处以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。”第四十一条:“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,应当退还多付部分;造成损害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”及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九条规定:“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:(二)项:“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;”、第十六条:“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,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,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。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,责令公告查找。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,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,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,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,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”的规定,决定对当事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,并作如下处理:
1、没收违法所得壹拾伍万捌仟零柒拾贰点捌元(¥158072.8元);
2、罚款柒万玖仟零叁拾陆点肆元(¥79036.4元),上缴国库。
罚没合计贰拾叁万柒仟壹佰零玖点贰元(¥237109.2元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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